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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方拒絕歸還支付方核銷財物


陳OO 發問於 2025-05-09 | 臺中 | 其他未分類業

Q: 律師好:
請問在私立大學,教授要求學生支付論文投稿並使用國科會計畫投稿經費報帳,但未告知將該筆款項歸還給學生。
後續經費撥款給教授後,教授拒絕歸還款項,並向支付方學生謊稱未成功核銷或未收到經費,以致支付方學生財產損失。

此事教授是否涉及刑法的詐欺、侵占、背信等罪,還是單純為民事糾紛。
懇請解惑,實感德便!

背信詐欺 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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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按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思而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為財產上處分,受有損害,且加害者所用行為,堪認為詐術者,始足當之。若行為人非自始基於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圖,客觀上無施用詐術之行為,或並無損害發生,或者所受損害,非由欺罔行為陷於錯誤所致,均不得遽以詐欺罪相繩;至於債務人未依債務本旨履行其債務或提出給付等情形,如非出於自始無意履行債務之詐欺犯意所致者,尚與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構成要件有間;矧詐欺罪之規範意旨,固在於禁止行為人於私經濟領域中使用欺罔之手段損人利己,然私經濟行為本有不確定性及交易風險,於私法自治及市場經濟等原則下,欲建立私人間財產上權義關係者,亦應參酌自身主、客觀條件、對方之資格、能力、信用,及可能損益,並評估其間風險等而為決定,除有該當於前開詐欺罪構成要件之具體情事得被證明屬實外,自不能以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而致債權人蒙受損失,即遽謂該債務人詐欺,否則詐欺之刑事責任與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將失其分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2號著有判決意旨參照)」。
如有相關事證得證明對方所為之行為自始基於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圖,客觀上為施用詐術之行為始有構成刑法之詐欺罪;否則僅為單純之民事交易糾紛,據此警方將不會受理報警。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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