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律師
告訴乃論罪需在案發六個月內提起告訴,那所謂的「提起告訴」是指到警局報案、刑事局受理還是法院開庭?
再請問刑法 304 條 ( 強制罪 ) 是屬於告訴乃論還是公訴罪?
麻煩告之,謝謝。
律師
A:
您好:
所謂的提起告訴,依照後附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是指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都可以.所以,一般不管是到派出所,警察局或是刑事局制作告訴筆錄,或是以書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甚至直接去地檢署按鈴申告,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另外刑法304條的強制罪,依照該章節最後一條也就是308條規定的反面解釋,刑法第304條既然不在第308條所規定必須告訴乃論之列,依法就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只要警察或檢察官知道有這種犯罪事實,即使沒有經過被害人合法告訴,還是可以依法偵辦.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第242條:[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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