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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修法後不可不注意的時效規定---以支票債權為例

支付命令修法後不可不注意的時效規定---以支票債權為例

甲持有乙開立之發票日為民國104年8月5日,面額200萬元支票一紙,遭跳票後,甲以支票債權為依據,向法院對乙聲請支付命令,該核准之支付命令於104年11月5日確定。試問:以下情況,乙得否抗辯甲之支票債權已因消滅時效完成而不得再為主張? (一) 甲於105年12月8 日持該支票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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