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費應由誰負擔?管理委員會於房客未能繳納時,可否要求房東(屋主)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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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費應由誰負擔?管理委員會於房客未能繳納時,可否要求房東(屋主)給付?


乳酪大廈住著一群十分伶俐的老鼠,其中有一隻老鼠名叫「阿福」特別聰明,他竟然會「吉屋招租」,賺點零用錢,而且還會拒繳「管理費」。乳酪大廈管理委員會,怕一群老鼠起而傚尤,特地僱請一隻貓咪「阿肥」擔任總幹事,負起「催收」大任。每月繳費期限到來,眾家老鼠一聽到「貓」叫聲,如臨大敵、逃之夭夭。於是乎,阿肥還是收不到管理費。
一轉眼下個月又到了,老鼠阿福一聽到「喵、喵、喵…」叫聲,馬上就躲起來;過了一會兒,幾聲「WANG、WANG、WANG…」像「狗」的叫聲此起彼落,阿福心想狗來了,貓必跑無疑!於是心想反正沒事,出來溜達一番,怎知道才剛踏出門便被貓一手抓住,老鼠阿福邊顫抖、還邊納悶:「怎麼會這樣…」 貓咪阿肥說:「拜託!打聽一下好不好,我可是考過『全民英檢』的!」
「自然而然學會二種語言」,是快樂的。但催收積欠管理費卻是痛苦的!有關公寓大廈管理費之負擔:

一、管理費,原則上應由區分所有權人負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10條規定,共用部分約定之管理維護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另有訂定者,從其規定。且依內政部訂定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0條第2項,管理費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分之,顯見管理費原則上應由「區分所有權人」(即屋主)負擔。惟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外訂定應負擔管理費者,則為例外。【實務上,亦曾有依公寓大廈住戶規約既約定「住戶」於遷出時須繳清積欠之費用,則於區分所有權人與實際居住於該區分所有建物者非同一人時,係以實際居住人為住戶,並負擔管理費用(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簡上字第三五九號民事判決參照)。】規約如有相類之約定,承租人不履行時,區分所有權人始無負擔該承租人所積欠管理費之義務。再者,如房東與房客之租約上,訂明由房客(承租人)負擔,則應負繳納義務者,則為房客。但如房客積欠時,管委會仍得向房東(即區分所有權人)請求,房東繳納後,再依租約向房客請求,自不待言。

二、長期積欠、履勸不聽者,不但會吃上官司,亦有遭強制搬家或出讓所有權之可能:依本條例第21、22條規定,積欠管理費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管委會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者,管委會可以到法院起起訴請求給付。
如有:(1)積欠管理費而經法院強制執行後,(2)又再度積欠金額達房屋總價(土地公告現值及建物課稅現值合計金額)百分之一,(3)管委會促其改善,三個月內仍未改善,(4)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者,即得訴請法院強制「住戶」遷離;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亦得強制其出讓所有權,判決確定後不自行出讓者,亦可聲請法院「拍賣」之。屋主或房客不可不慎乎!

三、結語:本題管委會就該門牌住戶積欠之管理費,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依法得向區分所有人即屋主阿福請求繳納積欠之管理費。如租約上訂明由房客負擔管理費者,如房客積欠時,管委會仍得向房東(即區分所有權人)請求,房東繳納後,得再依租約向房客請求之。 李明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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