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欣商業大樓住戶老張,橫行社區,素與鄰居交惡,社區住戶大多敢怒不敢言,但有一天,老張突然發生「意外」,頗令人惋惜!哎…事情的經過是這樣子的:
昨天,老張看見「水果日報」報導,某廣告公司「誠徵男主角…與名模(林○玲)拍吻戲…」,老張二話不說馬上前去應徵,哪怕只有萬分之一的機會,總要試試看。在眾多帥哥中,老張「色瞇瞇」的樣子,頗得導演青睞,竟然,就這樣選上了! 導演簡單地陳述一下隔天要拍的劇情:「張先生,是這樣子啦,這是一支交通安全的宣傳短片。 某個下雨天的清晨,你正在過馬路,林○玲從另一邊迎面走來,你們四目交接,林○玲給你一個飛吻,你當場就愣住了,想回她一個飛吻… 突然有一輛箱型車突然衝過來,就把你給撞了…」
雖然劇情悽慘,但想到可以「一親芳澤」,老張還是興奮得整夜無法入眠,隔天一大早就興沖沖準備拍戲去了,哪知道,一出門就發生「意外」了,哎…。
話說,老張平日人緣頗差,但欣欣商業大樓的住戶總算還有一點人情味,幾乎全都到了。公祭結束,主委看到住戶都來了,一時興起,拉著總幹事紀錄,馬上召開今年度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順便選一下管理委員。
本件問題所涉之爭點有幾個部分:第一,召開住戶大會(即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無法定必須遵守的程序?第二,違反法定程序之大會決議,效力如何?
一、依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三十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本題主委一時興起,召開今年度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推選管理委員,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顯然違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適用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撤銷總會決議之規定,可由當時在場提出異議之區分所有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二、違反法定程序之大會決議,並非當然無效。最高法院認為: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一條第二項、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在法院撤銷決議前,該決議仍屬合法有效,其對各住戶自有拘束力存在。 但其召集程序之違法,如係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該大會既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合法成立之意思機關,自不能為有效之決議,且在形式上亦屬不備成立要件之會議,其所為之決議當然自始完全無效(參考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五一七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