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係某工廠之職工,因另有兼職,上班經常遲到、早退,某日並因操作機器不慎造成生產機器受損,經廠方多次批評教育,仍未改善,廠方遂經徵求工會意見後,決定將A辭退。A不服向主管部門提出復議,但未獲答覆,隨即於1998年5月8日收到廠方之辭退書,A即於十五日內向廠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
A 女於 1995 年進入甲工廠服務,其與甲工廠間之勞動合同期限為四年, 1998年底 A 女懷孕,並於 1999年順利生產,然A之勞動合同恰於產期屆滿,甲工廠認定雙方既因勞動合同期限已屆至,遂主張終止勞動合同,拒付薪資,致A因甲工廠未負擔醫療等費用,經濟發生困難而導致哺乳不易,...
A與B均任職於甲公司,由於業績不振,公司出現虧損,除精簡人事外,並藉減發工資以為因應,因此公司董事會決議職工每個月減薪 200 元,並以公司所生產價值等值之產品替代,由於A、B本身均屬低階勞動者,收入減少200元對渠等之生計影響頗大,經向總經理反應,均未獲要領,A與B不得已,向當...
江蘇A紡織廠因業務擴充甚速,鼓勵員工加班但採自願報名,自願者每天須工作 10 小時,但不補休,從者甚眾。B 紡織廠亦因出口關係要求其員工加班,要求員工每天工作12小時,連公休日及例假日亦不能休息,並規定若不加班一律按曠職處分,問A廠及B廠是否均違法?
A因B工廠招工而簽訂三年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六個月,然A工作至第三個月時,即因工作不適應而要求B廠同意解除契約,B廠堅不同意仍要求A工作,兩個月後A卻因B廠以違紀早退為由加以解除契約,A不服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問A之申復有無理由?
A為廣州甲機械廠之工程師,其與甲廠之勞動合同期限至1997年5月20日,1997年初甲廠知悉A於期限屆滿將不續約後,與A簽訂保密條款,並辦理公證,條款為A在任職期間及離職後,不得洩漏甲廠之技術及經營秘密,並不得於離職一年內任職於與甲廠生產、經營相類似或競爭之廠商。然甲於1997年...
1998年 A自學校畢業前往B工廠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並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此期限內若甲方【即B工廠】發現乙方【即A】不能適應工作所需,甲方得隨時解除合同。A於上班後,初始表現不錯,然於三個月後即開始遲到早退,後更因不服領導,竟指使外人毆打 B 工廠領導,經批評教育,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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