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A紡織廠因業務擴充甚速,鼓勵員工加班但採自願報名,自願者每天須工作 10 小時,但不補休,從者甚眾。B 紡織廠亦因出口關係要求其員工加班,要求員工每天工作12小時,連公休日及例假日亦不能休息,並規定若不加班一律按曠職處分,問A廠及B廠是否均違法?
(一)大陸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然大陸相關單位復於1995年規定自當年5月1日起改為每日工作不超過 8 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之工時制,較大陸勞動法規定工時又縮短4小時。第三十八條並規定用人單位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有關延長工作時間部分,大陸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至於前述特殊需要允許用人單位加班加點之規定為何?依大陸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及大陸勞動部、人事部頒布之《國務院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規定,各單位在正常情形下不得安排職工加班加點,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延長工作時間: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及威脅國家資財,需緊急處理者;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等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及公共利益,須及時搶修者;3、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營業者;4、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者;5、由於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等臨時發生故障必須進行搶修者; 6、為完成國防緊急生產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法計畫外安排與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副產品緊急任務者; 7、法律、行政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 延長工作時間係指職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之自由支配時間內進行工作而言,其方式有二:1、加班,即職工在法定節日、假日或公休日進行工作;2、加點,即職工於每日工作時間之外延長工作時間之謂。
(四) 本題A廠職工雖係自願加班,依大陸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可認為係業經工會與勞動者協商同意延長工作時間之情形,然A廠每天加班時間為 小時,雖未超出規定,但每月時數故超出法律規定之 36 小時限制,應由勞動監察部門依大陸勞動法第九十條加以處罰。
(五) 至於本題B廠部分,不但違反職工意志加以加班,且未得職工或工會同意及逾法定延長工作之時數,除已違反大陸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外,更屬違反大陸勞動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即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且依題意亦非同法第四十二條之情形,自無排除之適用。另外B廠以職工未依其規定加班即認定為曠職,亦屬違法,則B廠之行為已明顯違反大陸勞動法第九十條規定,應予處罰。
(六) 有關違反工時之法律責任,大陸勞動法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由勞動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由勞動部門責令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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