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位律師大家好:
一條已經在幾年前從既有巷道經公告程序變更為廢道,是否能夠因為鄰近"某位"地主想劃設建築線,而再次變更成既有道路呢?
若再次變更成既有道路,是否構成"圖利特定人士(這位地主)"呢?
現在是廢止道路,是否已經違反既成道路必須『未曾中斷』的原則呢?
"廢道"是否已經代表"道路曾經中斷"了呢?
謝謝大家
律師
A:
您好:
關於既成道路的定義,可以參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00號理由書:
「…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
所以,如果曾經因為被公告為「廢道」而有中斷,或可以認定係所有權人加以阻止之事實的話,確有可能影響其成立。
至於是否有圖利特定人士,當然必須有更具體之事證,始得加以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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