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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房租契約問題(二房東)


王OO 發問於 2008-06-30 | | 媒體文教業

Q: 律師您好:


我有個朋友開工廠十多年了
當初廠房是跟二房東承租的
現在二房東不願再租
故朋友只好跟正牌房東另立租賃契約
但正牌房東於契約書中有聲明若之後退租需恢復房屋原狀
因為當初是二房東跟正牌房東承租
並且有後來的機器設備等(且過了十餘年一定會有損壞或老舊的情形)
而我朋友最近跟正牌房東簽的約是今年5月到12月
12月要將房子歸還


我們的問題是:
1、「房屋原狀」的責任是歸屬於我朋友還是二房東呢?
2、是要恢復到多年前他組給二房東的樣子,還是我朋友跟他簽約的樣子呢?(已經經過二房東的改變,不確定後來我朋友是否也有變動過)


謝謝您的答覆!!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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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就契約上的責任來說,所謂「房屋原狀」,應是指租約成立時之狀態,個別契約在各別的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你們既然能與房東簽約,一般來說,應該是可以判斷二房東的租約已經結束。
你們是後來才與房東簽約,並非繼受原來二房東與房東之間的租約,而是完全的新租約,所以回復的狀態當然是以後來的租約成立時之狀態為準。至於房東與二房東的狀態,是房東與二房東之間的事。
當然,若是契約有另外的約定,則依雙方當事人的特別約定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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