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A贈與一樣在當年價值有2~3萬的物品給我
至今四~五年了
因某些事情導致與A不合,A便要求我歸還該物
並說當初只是借我,然因物品已有部分破損且更換了
A便說要清點,點不足則一直鬧並要求賠償
詢問律師:我是否該歸還或賠償呢?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首先要先了解,除非是附有解件的贈與,並且解除贈與,使你們之間的贈與契約不存在,不然是不能請求返還,你也無返還的義務。
若是借,應該是所謂的使用借貸,期滿當然要返還,且使用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來保管、使用物品,若有毀損或滅失,當然要負賠償之責。
因此,重點在於到你與a之間是成立贈與或使用借貸,在法庭上,a主張是使用借貸,需要由a負責證明,這通常並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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