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1.某男士宣稱我傳真文件至他的公司,破壞他的名聲,但實際上我並未做出此事件,但不獲認同,最後只想到一個辦法就是報警處理,請警察出來處理不知可否?(因那男人多次騷擾讓我精神上頗受傷害)
2.若能請警察處理或能證實什麼,可否告他精神傷害要求賠償呢?
因已一~兩年了,精神上真的不堪負荷
感恩!!
A:
您好,
如果你沒有對方所說的行為,反而是對方的行為造成他人誤認你是會破壞他人名譽的人,這樣的行為,對你名譽的破壞,已構成人格權的侵害,應當可以請求精神賠償。但民事上的請求權,時效為二年。
至於是否報警,要看對方的騷擾行為是何種行為而定,因為你沒有明確敘述對方的行為內容,恕不能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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