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在這個月初的下班途中遭到一台堆高機的追撞
導致全身多處骨折
起初肇事者尚有誠意來探視,最後卻是不聞不問
堆高機不如一般汽機車一樣有強制險
而且肇事者又說本身沒錢,且卸貨的地點說不是他公司
但當時他也是在上班時間
請問:
我是不是可以向他公司及卸貨地點的公司求償?
因為他們佔用機車道的路權,又沒做好安全防護設施
謝謝您的回復!
A:
一、建議您在車禍事件發生後六個月內先向檢警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的告訴,以確保本身之權益。(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僅有六 個月)
二、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故您可依該條文規定向堆高機駕駛及其所任職之公司請求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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