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昨夜,看了一處房子
一時衝動付了一個月房租當定金
但因為今日有其他考量,所以不欲租該處
今日立刻跟房東談
想取回訂金卻困難重重
手頭上只有一紙收據
無其他憑證
請問:
1、可以主張拿回訂金嗎?
2、如果對方要扣手續費,多少額度是算合理?
以上麻煩請律師回答。
很急,因怕房東避不見面。
謝謝!
A:
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故倘您與房東並未另外約定,則依民法第249條規定,您無法向房東主張定金之返還。建議您私下與房東協調退回定金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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