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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小姐將支票遺失構成侵佔嗎?


查O 發問於 2008-06-26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先生小姐你好:


我朋友是一家公司的行政小姐
在去年時誤簽收隔壁公司的一張支票
對方從郵局追查當日是由我朋友(行政小姐)所簽收的
而該支票可能因年終大掃除當作垃圾丟掉
對方則提告我朋友(行政小姐)侵占罪


想問:
1.行政小姐的誤簽收的過失是否真的能構成侵占罪或其他的罪?
2.侵占罪屬於刑事,那被告是否繳交保釋金,約多少錢?
3.上法院的相關費用會有哪些? (朋友沒太多現金,擔心錢的問題)


請幫忙回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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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過失遺失支票並不會構成侵占罪,純粹只是民事賠償的問題。
所謂侵占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如果本件只是保管不當而遣失,並非將該支票納為自己所用或無理由交付第三人所有,則不會構成刑法的侵占罪。
建議公司儘速為掛失止付,並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取得除權判決,便可保障公司之權利,並減少公司日後向您朋友求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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