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96年5月接二連三的接到銀行向我哥的催討款項電話
我哥從未向這些銀行申辦過卡,也未收到過帳單
經查證才知道有三家(目前)銀行的信用卡申請書上都不是我哥的親簽
(本人已至銀行確認),且都是信貸或預借現金
原來是我終年不回家的嫂嫂在94年間冒用我哥的名向各銀行申辦的
也拿走了我哥和孩子的銀行存摺
所以信貸的款項都是轉到我哥的銀行帳戶
聯絡人電話和帳單地址及先前的還款記錄都是我嫂嫂
但我嫂嫂避不見面,根本找不到人
銀行才打電話至戶籍地的電話一直催款
並說如果我們沒報案,銀行就是針對我哥進行一連串的程序
甚至要作強制或委外的動作
請問:
1、我們現在要如何處理?銀行都沒有一點責任嗎?
2、雖然可證明錢是我嫂嫂拿走的,但簽名部分不確定是我嫂嫂簽的,萬一提告罪證不足反被告污告怎麼辦?
A:
倘信用卡確實是被盜辦,盜刷,自然不用給付銀行上開欠款。但請您持相關證據向檢警報案,以便日後銀行求償時可以使用。
如果無法確定是嫂嫂所為,可向員警或檢察官表示「不確定是不是嫂嫂所為」,但由連絡人及之前還款的記錄,懷疑是嫂嫂所為,這樣便不會有任何誣告的問題。至於證據不足的部分,檢警會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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