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與房客的租約於本(六)月底到期
在五月下旬時房客已說明不願續租
到本月中旬,房客又說要續租
並於本月19日簽立一年新約(97/7/1-98/6/30)
今天(6/23)又說不租了
請問:
我可以用押金扣他一個月的租金嗎?
煩請回答,謝謝
(契約內有載明: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 1.租貸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 ,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
A:
您好,
依您的敘述,新的租約已經成立且生效,相關問題即應依新租約的內容為主張,既然合約內有賠償之約定,出租人自可要求賠償,並可選擇請求承租人給付或於應返還之押金中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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