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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跨境糾紛.國際貿易.兩岸法規 國際合約的效力

國際合約的效力


郭OO 發問於 2008-06-23 | | 其他

Q: 律師您好,請問:


我們公司最近與印尼境內的公司簽立一份合作協議書
是以印尼文簽定的
關於協議書內容是在台灣請翻譯社翻譯的
但擔心雙方就協議書的文字內容解讀有差距
是否需要經律師或法院公證來確定合約效力?
(協議書內之仲裁地為印尼)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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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 台端所述事實本所答覆如下:

一、按您所述,協議書是以印尼文簽定的,一般在擬訂國際合約時,應會指定使用語言,並以該語言為主,當其他語言之翻譯與合約指訂使用之語言意思或解釋不同時,應以合約指定使用之語言為準。

二、如擔心雙方對協議書的文字內容解讀有差距,則應於協議書內明定使用之語言,並就重要名詞為解釋。

三、至於律師或法院公證之效力,通常亦僅對協議書之內容生見證之效力(即確認協議書之內容為簽約之雙方所同意,及協議書確認為雙方所簽),對於協議書之內容與協議書內之文字意思通常不會具特別解釋之效力。

四、綜上所述,對於協議書所使用之語言文字及其解釋,應於協議書中約定,假設您想要請律師或法院公證中文翻譯之意思與印尼文之協議書相同,將來如果真的發生糾紛,協議書之譯本對於對方也不生效力,除非雙方約定適用該譯本之語言。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wchern@omniservice.com.tw
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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