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兩個月前,曾經應徵model工作,工作不論有什麼問題只有該經紀人可詢問,本說好三月底工作四月會匯薪水,後來因廠商延款,所以簽約的工作單上改成五月十號匯款,等到五月十號卻又說款項還未下來須等到五月二十二號,又說款項已經下來了,但要匯款需等到五月二十六號,期間多次傳簡訊詢問,但沒有回應,最後一次,傳的簡訊內容口氣就不是很好。
內容為;錢拖這麼久好意思喔! 此位經紀人似乎被惹惱了,與我在msn上對話,雙方口氣一直不是很好,但中間我只穿插了幾句無關緊要的話,他則是不停的責備,最後他已斷線收場,然後我在msn狀態上,打 (文靜跟錢一點也扯不上關係,錢本來就是要清清楚楚,有人不同意嗎?舉一下手)他竟然惱羞成怒寄信跟我說,我在造謠是非,會損她的名譽。
後來我寄信給她,大略的講了一下,我的感想,其中提到他也不是想像中那般負責、人多嘴雜還是小心自身作為,這想句話,他竟然回信說,既然我說他不負責那他就不負責給我看,還要我為自己說的話負責,他會保留追訴權,還一直要我的父母跟他聯絡,他才肯把薪水匯給我,我跟他強調過我已滿法定年齡,我的父母沒有必要跟他連絡,為什麼要一直把不相干的人扯進來。
1.這其中的話擷取部份信件與msn對話紀錄,我是否真如他所言,毀損她的清白,觸犯法律??
2.按照工作約內容已經超過約定的日期了,怎麼樣才可以讓她把錢匯給我??
A:
1、法律規定的誹謗罪必須指述具體事實並「散布於眾」,而公然侮辱罪必須在侮辱當時,不特定之第三人可以共見共聞,至於私底下之爭執,如雙方之信件往返及msn的對話,只要沒有對外傳播,不會因此而構成犯罪。
2、有關工資的給付時期,是依照合約的規定時間為給付。如果經紀人不在約定期日給付薪資,您可以先發存證信函告知其已給付遲延,並請求在一定期間內給付;倘若經紀人仍然不為給付,可以透過勞資調解或法院加以請求。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十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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