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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破產後債務如何追討?


楊OO 發問於 2006-06-01 | | 傳統製造業

Q: 大律師您好:

某股份公司於91年12月宣佈破產,經縣市工會協調債權人舉辦協調會後欲償還積欠債務,但期間有收到工會所寄發之通知函,但本人長期於國外經商而尚未參予債務清償之說明會,如今欲追討債務是否可行,有追溯期限嗎?

另外,本人曾聯絡與會之相關人士,如會議主席與債權人代表,但年過已久無法聯絡上,請問債務是否無法追討,或必須另循管道追討呢?

煩請賜教,謝謝!

PS:尚保留該工會寄發之債權人名冊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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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提問之先生您好,茲就問題,略述如后,敬請參悉:
一、您所謂之工會協議乙事,倘是屬破產法內所規範之「商會之和解」程序,則依破產法§49準用§36,不
論您有無參加及申報債權,都受和解結果之拘束;倘若您指述之程序,非屬上者,則無此限制。
二、倘若是破產法之「商會之和解」程序,建議以下步驟可以採行:
(一)向工會申請此次和解之資料。
(二)依據和解之條件,向債務人請求清償(據您所述之時間,應尚未逾時效)。
三、若發現並未達成和解,另請向工會查詢,是否進入法院之破產程序。
四、若既未達成和解,又未經法院宣告破產,則您可就您的債權,另行向債務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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