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的室友已搬走
後來得知他私下去向剛搬走的室友取回那份鑰匙
請問:
1、他若非經我許可,或趁我不在進入屋內,不管有沒有破壞得成,事後得知,告他非法侵入民宅防害自由罪會成立嗎?(大門和房門指紋已清理乾淨)
2、他私下去向不久前剛搬走的其他室友取回那份鑰匙,於情.於理.於法他是不是無權如此?於法我有權主張什麼權利呢?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一、若該房子是屬於您與室友所租或有使用權,而您的室友已搬友,應無權利。也就是說,對於進出該房子的權利決定於您。所以說, 未得您的同意而私行進入,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無故侵入住居罪。
二您們的關係題意不明,因此為法判斷情、理的問題。於法您可以先向您之前的室友說明您的想法,然後寄發存證信函,主張以後不得再有類似的情形發生,以確保以後的權利及安全。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