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跟公家機關貸款時雙方約定借款利率為固定
依年率百分之2.5利率計息
期限五年,按月分期償還本息並簽有合約
後來貸方因為利率百分2.5,低於目前銀行的定存利息
而要加計利息到百分之3點多
請問:
1、貸方可以擅自更改合約嗎?借款人是不是要從其貸方的變更?
2、原契約對貸方有沒有約束力?若要簽新契約,借款人必須如何保障權益?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理論上,契約的內容,當然不能依單方之意思即改變。
但您沒有提供契約的全部內容,恐怕無法判定這樣的行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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