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於網站上拜讀李偉如律師回覆提問者問題中
得知民事上可依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加害人賠償
(民法197條第1項參照)
本人因對法條文字用語無法詮釋
在此想請大律師對個人下例問題能以簡單易懂方式回覆
94年間本人遭被告以扭曲、不實之文字內容傳真
及密集撥打電話至本人服務之公司對個人進行人身誹謗
同年本人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控告
業經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理
於95年1月6日判被告不起訴之處分,但得以聲請再議
因個人不懂法律又聽他人建言而未提起上訴
為此,本人也丟了服務近6年的工作離職至今仍在待業中
請問:
1、我能否依民法197條第1項之規定向被告提侵權行為請求賠償?
2、案發至今已3年,期間本人並不知可提民事訴訟,其追溯期限是否有效?
敬請回覆 謝謝!
A:
您好:
一、對於他人不法之侵害,而造成權利受損,得提出侵權行為。
二、依民法第一九七條規定,知道有侵權行為之事實起,二年內不主張,則時效消滅;至於十年時效部份,是指不知道侵權行為事實之情形。台端所述情形,已過三年,似乎二年時效消滅。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