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因公司承攬營造廠之工程
簽約後已取得簽約金30%
但進料後要請款30%,營造廠推說已超過請款日為由拖延
安裝後再請30%就發現營造廠跳票,也對營造廠做假扣押
本來想對業主提出監督付款的要求
但業主表明說並未與我們公司簽約無義務監督付款且態度惡劣
而營造廠也表明沒錢給我們公司
請問:
1、我已做假扣押的動作,業主是否能與營造廠解除合約?
2、我們公司是否能去做拆除材料之動作呢?
3、如果業主提告我們公司是否會被告嗎?
4、因無法能取回工程款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支付廠商及材料商的貨款也已跳票,這是我老公辛苦經營4.5年的公司,現卻遭營造廠的不付款連帶我們也受牽連,請問我們該怎麼做呢?如何才能取回工程款?
我們實在沒錢打官司,請救救、幫幫我們
A:
您好:
一、如果您們已經做假扣押之動作,不知道您們只是單純聲請假扣押裁定,還是已經提供擔保金予法院做強制執行之程序;要做到執行程予,後面訴訟才有保障。另外,業主是否與營造廠解除合約,由業主自行決定,不過您們如果是重要的下包,可以與業主討論直接承攬後續工程的可能性。
二、原則上,下包不能直接去拆業主的東西。較佳後續處理模式:先確認營造廠積欠您們多少款項,再確認營造廠是否有財產可供後續訴訟及強制執行。其次 ,與業主保持聯絡,確認營造廠是否對該業主還有工程款可以請領。再來,與業主討論可以由業主直接付款予下包,再由下包直接施作完成;不管是否名稱是否監督付款或是債權轉讓,重點就是由下包施作,款項直接付給下包,以確保業主及下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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