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叔叔有一有限公司,因經營不善於民國89年即無營業
當時因不諳公司法令,所以一直沒有處理
日前(97年5月30)向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完成
經向法院輔導處詢問,應再辦理清算程序才算完成
但是朋友說,如果負債>資產,直接聲請破產即可
我們有向國稅局申請補發資產負債表
最新只到民國89年(資產:5百多萬,負債:7百多萬)
想請問:
1、公司的資格符合破產嗎?是否不用辦理清算,直接聲請破產即可?
2、 如果要聲請破產,程序是什麼呢?
3、我有看到公司法規定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違者要處罰。現在已經過了那麼久才聲請可以嗎?
雖然有人建議我們找專業人士,但費用實在高得嚇人
所以只好在此發問,不好意思,謝謝您的回答!
A:
您好,
1、向法院聲請破產,進行破產程序,而破產程序最重要的就是清算,所以破產就是要清算。
2、向法院聲請,並檢附財產清冊,證明負債大於資源,且有相當的資產足以支付破產程序所需的費用,一旦法院准予破產,就會開始清算。
3、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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