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一位滿14歲的國二生甲, 因不滿乙同學筆記不借他; 就在班上及學校散佈不實的言論(當然有的不信), 且試圖孤立乙生,並放話要乙生告訴他母親:請她不要隨便打電話騷擾班上其他同學, 是你自己的小孩個性有問題, 不要怪到班上同學..., 而事實並非如此; 最近又在學校乙同學個人網站留言版, 留下粗鄙. 辱罵的字眼,.....並使得乙同學排斥上學.
原乙方家長想這只是小孩借筆記等小事, 不想追究, 並要求自己的小孩堅強一點, 忍一忍時間總會過去,會日久見人心.....; 但是乎忍耐是消極的, 不去加以解釋是被抹黑的, 甚至於現在已在學校網站留些惡劣的留言,......;試問, 此構成什麼犯罪行為, 公眾毀謗? 恐嚇? 散佈謠言? 可以對14歲的國中生提出嗎? 不然有何法律可讓現今青少年有所警惕? 與懲罰? 因已告知過班導, 班導只是開導乙同學不要太在意別人的言語罷了!
乙方家長已考慮讓他轉學, 但也實在嚥不下這口氣, 居然不去搞惡劣的需要轉學? 反而做那些事的可以視法律於無物?
迫切需要你的協助,謝謝 !
A:
吳先生:您好!
在學校班上散佈不實言論,又在個人網站留下粗鄙辱罵字眼要視其內容來論其罪行,如陳述某種事實,該事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則為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範圍,在學校或班上以言詞為之,則為第一項之一般誹謗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銀元以下罰金.如以文字在網站上散佈則屬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銀元以下罰金.如僅以粗鄙之言罵人,而非陳述某種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則屬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09條第一項之規定可處拘役或三百銀元以下罰金.因加害人已滿十四歲,有責任能力.如未滿18歲依同法第18條第二項之規定僅得減輕其刑,不能不罰,不過上開二罪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換言之,如被害人不告法院即不理,而告訴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一項之規定:為自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為之,宜一併注意.如已逾期即不能再告.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