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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相關刑事法規 對方廠商是否構成詐欺或背信?

對方廠商是否構成詐欺或背信?


陳OO 發問於 2008-06-04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敝司為一水景設計公司
年初一月間甲方請本公司協助甲方得標之宜蘭縣政府水舞工程
因甲方對此項工程不清楚
遂以變更設計原契約內容以平衡得標金額
敝司應甲方之要求協助提供專業諮詢與採購設備之建議
進而簽定技術顧問合約乙紙以提供服務
後來變更項目與設計需動畫模擬
甲方負責人要求並承諾與敝司簽訂買賣合約
由敝司提供變更設計圖紙與設備採購於甲方
並製作動畫模擬設計於業主(宜蘭縣政府)


後獲採用後,甲方要求敝司提供相關設計圖與設備資料型錄
並配合甲方與業主監造技師開會並提供專業諮詢
敝司要求簽訂合約,甲方一再推拖已逾三個月
期間甲方承辦人員劉主任與曾小姐一再要求敝司先行製造與進貨
有來往電子郵件紀錄,也有甲方修改合約之附件
期間也一再提供資料於宜蘭縣政府承辦人員
甚至於會議中承辦科長催告甲方儘速與我方訂約以利工程進度執行
甲方承辦人員甚至藉本公司名義要求敝司配合廠商先行製作
不料在甲方發信要求先行製造設備後且獲得業主口頭承諾後
甲方負責人一面要求承辦人員與我方議價諮詢專業資料
另一方面以我方提供之設計與報價徵詢其他廠商報價
又一方面告知縣政府與我方將與之簽約
以詐術與違反誠信原則致使敝司遭受設計費用與專業技術之流失並蒙受設備製造之損失


請問:
我該如何保障權益並舉發他?
因為也有其他廠商之前也受甲方這樣欺騙過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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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陳先生:你好!
貴公司與甲方簽定技術顧問合約,貴公司本只就該合約之內容提供服務即可.今其另許以買賣合約,要求貴公司先行提供其他服務,並拖延簽約,又利用貴公司名義訂貨,造成貴公司受損,可先行就其承諾簽約之部分限期履行簽約,如逾期不簽,即要求其就已施作之部分及受損之數額以其先行要貴公司施作或以貴公司之名訂貨卻改向他人取貨為由,請求其給付已施作部分之 酬金,及就貴公司已賠償配合廠商之損害部分向甲方請求賠償!因本案甲方已自業主取得工程,貴公司代其施作於縣府之工程上,其有權向縣府請款,貴公司自可聲請假扣押其在縣府之工程款以資保全,尚與一般刑事詐欺騙錢,騙貨後逃跑者有別.似宜循民事途徑解決較快,且較實際.因為刑事只辦詐欺之個人,最終還是要他公司還錢,除非公司已倒,才有告個人的必要.而且告了刑事以後仍然必須告民事才能拿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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