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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買賣糾紛涉及背信與詐欺


楊OO 發問於 2008-06-04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客戶A於今年5月5日來電聲稱其先生賣出xx公司股票
且將該款項投資購買其它股票以至全部虧損殆盡
要求營業員本人賠償
經查詢客戶A在本公司交易記錄是由96年1月10 日至96年9月20日
其間合計賣出xx公司54張
今客戶A承認96年1月10日至96年5月14日委託其先生代為賣出xx公司股票xx張
所得金額約xxx萬元,客戶A全數提領出去購買房子
其後再賣出16張xx公司股票,她並不承認有委託其先生處理
故將責任全數推給營業員本人並要求返還這16張xx公司股票
本人疏失為未有股票買賣委任書讓其丈夫買賣股票


請問:
1、在法律上我要負怎樣的責任?需賠她16張股票嗎?
2、她要告我詐欺及背信告得成嗎?


勞煩您回覆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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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1769c5a639="楊先生"]您好
客戶xxx於今年5月5日來電聲稱其先生賣出其xx公司股票,且將該款項投資購買其它股票以至全部虧損殆盡,要求營業員本人賠償。經查詢客戶xxx在本公司交易記錄是由96年1月10 日至96年9月20日,其間合計賣出xx公司54張。今客戶xxx承認96年1月10日至96年5月14日委託其先生代為賣出xx公司股票xx張,所得金額約xxx萬元,客戶xxx全數提領出去購買房子。其後再賣出16張xx公司股票,她並不承認有委託其先生處理。故將責任全數推給營業員本人並要求返還這16張xx公司股票,本人疏失為未有股票買賣委任書讓其丈夫買賣股票。
請問在法律上我要負怎樣的責任,需賠她16張股票嗎,她要告我詐欺及背信告得成嗎?
再勞煩您回覆
感謝[/quote:1769c5a639]

一、提問人沒有確認客戶之先生是否受有委任,即接受其委託賣出股票,屬有過失,但如主觀上誤認客戶之先生受有委任,則只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而已,並無刑事責任;且客戶本身並未保管好存摺、印章或金融卡,才會讓其先生將撥付銀行之款項領走,本身可能也有過失,提問人可主張過失相抵。
二、反而,客戶之先生冒名賣股票、領款之行為可能涉有詐欺及偽造文書罪,提問人亦可向其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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