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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因公受傷資方不當之處理

因公受傷資方不當之處理


郭OO 發問於 2006-05-27 | |

Q: 本人之母親因工作間受傷而資方不但未及時處置送醫,甚至延誤至下班後就醫於眼瞼下逢了4針.
資方甚至於隔日母親打電話請假時威脅母親不上班就辦離職

工作所在是一高級住戶管理委員會,清潔員含警衛約莫20人,有扣繳憑單但卻未替勞工投保勞保及健保,但有提撥健保津貼,
請問:1.該單位是否未加入勞保就不適用於勞基法所管制
2.員工於上班時間內因工作受傷是否適用公傷假辦理
3.對於資方傲慢及未能及時送醫本人應該如何抗告
4.資方既設有統一編號營利未能替勞工保勞保是否可舉發,資方會受裁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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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所謂的事業單位是指適用勞基法第三條規定之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而你未說明你的母親究竟是任職何種行業之公司(亦即是任職於個人或團體或公司行號),故無法依照行業標準分類判斷你母親任職的單位是否符合勞基法所稱之事業單位。倘若你的母親任職之單位是屬勞基法所稱之事業單位所稱之事業單位者,而且該事業單位人數超過5人,雇主就需為你母親投保勞保,不因雇主未替她投保勞保而影響她勞基法上的權利,但為避免糾紛,還是應由雇主投保勞保為妥。因此管於以下問題,皆以你母親任職的事業單位符合勞基法第三條規定之行業為前提。
(二)員工在上班時間因執行職務而受傷者,亦即勞工因為從事就業活動引起的傷害者,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勞工因職業傷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而所謂之職業傷害,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亦包括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所以你的母親於上班時間內因工作受傷,雇主應給予公傷假。此外,勞動基準法第13條尚規定,在因執行職務而受傷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但是倘若雙方對於是否屬職業災害有爭執者,依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三)對於勞資相關爭議,可向當地勞工局請求協調,以維權利。
(四)倘若雇主未於到職當日替勞工申報加保,依勞保條例第72條規定投保單位
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保險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所以只要雇主符合強制投保的條件,但未替員工投保者,你可向勞工局申訴,並請求損失之賠償。
參考法條:
勞基法第三條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 農、林、漁、牧業。
二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 製造業。
四 營造業。
五 水電、煤氣業。
六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 大眾傳播業。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
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
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
總數五分之一。

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
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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