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
我在台資越南廠上班已11年
現在有一個也是在越南開公司賣飲水機的
台灣朋友要增加一個"鑿井"營業項目
我看了計劃及利潤都不錯主動要求他讓我入股共同經營
對方也豪爽同意,但不另成立新公司
因他已用他原來在登記的公司和有意要找他"鑿井"的2個公司簽了約
也已開始進行從台灣進口"鑿井"機器的事宜
我雖然信得過他不會坑我的錢
但我想還是應簽合約以保障我自身的權益
也規範雙方的權利及義務,以免日後為錢牽扯不清傷感情
請問
對於此份合夥合約我應該注意什麼事項?
有什麼好建議嗎?
謝謝
樊幼康
A:
您好,
您與朋友合作共同經營"鑿井"業務,該業務是用朋友原來登記的公司名義加以進行,因此,您應該與朋友就該公司之經營簽訂正式契約,一般是加入作為股東,要由原由股東將部分股份轉讓給您,這樣,您才可以正式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就日後公司的盈餘主張權利,所以最好的方式是簽訂股份轉讓契約書,如於契約書中可以一起約定公司管理經營的模式,例如:董事會成員或董事長或總經理等人選,這樣,比較可以預期公司的營運發展。
但就很多合夥,一般人不知道要簽股份轉讓契約,而會以一般的合夥契約代替,因為沒有股份轉讓的程序,所以,只可稱為是"隱名合夥",也就是您可能只是在抬面下的股東,在官方文件上的股東名單並沒有您,日後如有任何紛爭,您最多只能對您的朋友主張,而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對您較沒有保障。
特此建議如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wchern@omniservice.com.tw
Tel:02-8809-1122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