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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和解問題?


洪OO 發問於 2005-09-28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遇到一個棘手的問題,對方因為侵占本人電腦及欠錢不甘願,讓我心生不爽,一氣之下揍了他兩拳,
1.對方於案發2個月後向警局提出傷害告訴,請問是不是應該由警局要求加害人到警局製作筆錄?還是直接會開偵察庭?
2.對方是因為侵占本人電腦及欠錢不甘願還而提出傷害告訴,我可以直接到警局欲提出侵占告訴,透過警局調解(要求對方撤回傷害告訴)嗎?因為我知道侵占一告就沒辦法撤回,而我又不想上偵查庭,對方又很強硬,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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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依照刑事訴訟法242條的規定,刑事告訴可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提出,所以實務運作上,告訴人可以自己選擇要到派出所(警局)製作筆錄提出告訴,或是直接到地檢署按鈴申告,甚至以書狀提出告訴,均無不可.因此,被告究竟會被要求到警局製作筆錄或直接被通知到地檢署,也就不一定了.
另外,除非有特殊情形(例如正當防衛),否則,不論您的動機如何,只要對方確實因為您的行為而受到傷害,對方就可以在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內提出告訴,也很有可能因此被起訴或判刑,至於對方侵占你的金錢,則屬另一個尚未成立的案件,端看你是否提出告訴才會決定案件是否被發動.在你提出告訴之前,只能當作雙方談判的籌碼而已.所以如果警方願意居中調解,當然可以直接與他談判,若是警方不願介入,您也可以考慮去區公所申請調解.
只是,在談判時,若對方並未感受到壓力,或是認定你所想要告訴的案件不會成立,那麼您可能就必須認真考慮付諸行動,而且,即使真的提出告訴,只要在起訴前或判決前達成和解,對方還是有可能因為您的原諒而得到緩起訴,或緩刑判決.所以,究竟要如何取捨,恐怕還是得由你自己深思了!

A:  目前刑事訴訟法有緩起訴的制度

所以縱使侵占罪提出後,最後達成和解的話,檢察官還是可能給予緩起訴處分的

既然對方很強硬,那就直接先提出侵占告訴

等案件查到一定程度,檢察官或許會勸兩造和解,若果能夠談成的話,仍然可以兩邊都不會被起訴的

以上說明,請參酌

劉家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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