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近日我母親向朋友訂購一間公寓約30年,價款1500萬元
先付20萬訂金及收據,當時屋主說大約40坪
當時並沒看權狀(因在銀行保險櫃)
數日後找來代書簽合約,屋主拿出權狀請代書一算只有38坪
但雙方還是簽了約,並給付80萬簽約金拿權狀影本回家
可事後覺得有受騙的感覺,想跟屋主要求減價2坪的費用(75萬元)
但屋主兒子強調已簽合約不同意減價
在此情形下
請問:我母親是否可主張屋主有虛報坪數而要求減價?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一、依民法第一五三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因此,您們雙方若就契約之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就成立了。
二、在付訂金時,屋主說大約四十坪,所以此時,尚非可謂契約完整成立,因為坪數為必要之點,涉及總價之問題。
三、簽立書面契約之際,雙方已經從權狀算出為三十八坪,此時若總價還是一千五百萬元,表示是以總價為計算;似乎不是以每坪多少元為計算,也就是說,似乎並非以坪數乘以每坪之單價為計算。所以說,在該簽立書面契約的時間點,若雙方認知是三十八坪,一千五百萬元,則該契約成立,原則上因為買方已經同意以三十八坪為計算單位,原則上沒有減價的問題。至於原先之「約四十坪之意思」,為何買方當時沒有再加以追究,此點不清楚無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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