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公司負責人 給工人多報薪資
答應多的稅金公司會負責
結果公司到閉了工人(告訴人)就告負責人
檢察官 第一次開庭時我是證人,證明工人有在公司工作
結果只因負責人是我的前妻,我便成了共犯
百口莫辯, 滿肚委屈及不悅,那份薪資報表 ,告訴人知情也親自簽名
我還是被前妻用印章偷蓋的
結果搞的被偷蓋章的人有幫助之嫌 ,親自簽名的卻沒事
還獲得稅金差額補償
告訴人也有參與協助逃漏稅,在開庭審理我一直強調告訴人知情且親自簽名
但庭上回答說「現在的案子沒有審它,要審要另外去提」
我是證人成被告
請問:
1、如庭上所說要定參與人罪需要另外提告,那要如何提告呢?
2、流程上要準備的資料有哪些?
懇請解答 感激不盡 謝 謝
A:
高先生:你好!
1.公司浮報工人薪資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以逃漏所得稅,除有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外,尚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如你不知情下被偷蓋章,當可據實陳述,並舉證證明(如舉你前妻或其他承辦人為證)非你所為即可,檢察官當會依法追就公司負責人,無須你另行提告.因為如你知情則公司負責人依同法47條本不能免責,對你而言對公司負責人提告,仍無助於自己擺脫刑責!至於該工人若於當初有簽名同意公司多報薪資支出,則屬幫助犯,且因你公司未遵承諾負擔多出部分之稅金而自首提告,如合於自首要件,可依刑法62條減輕其刑.
2.在此情況下如你仍認須告你前妻偽造文書以得自己之清白,可將事實經過另行具狀向同法院檢察署提出,證據就是那份被她偷蓋章之薪資表.以及其他可以證明你不知情的證人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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