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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的損失如何向對方公司請求賠償?


蕭OO 發問於 2008-05-23 | | 媒體文教業

Q: 律師你好~


我於下班途中因閃避來車,撞上停在路邊的貨櫃
此貨櫃是停在小客車的停車格,屬於違規停車
因對方貨櫃並沒有掛車頭,導致我無法得到汽車強制險的理賠
(產險公司說沒掛車頭不算車輛…)
我因此住院8天,並因上牙槽粉碎性骨折6顆牙根斷裂
手術後須植牙,療程約2年
我本身職業為老師,因此無法上課失去收原有收入
事發當時警方有到現場,我也於出院後至派出所作筆錄
但筆錄後警方未開立任何單據
醫生估價整個植牙的手術及過程需40萬元
我對貨櫃車登記的A公司提出和解的請求
但A公司說要找另一家B公司,因為他們與B公司協議過
停在那裡如果出事要B公司負責…


請問:
1.A、B公司雙方都說不願跟我和解,我也因貨櫃未掛車頭不算車輛而得不到強制險理賠,因未達成和解也不能申請第三人責任險的理賠,我能循何種途徑獲得賠償?

2.我是否能以警方未對貨櫃停放於小客車停車格進行取締,造成我的傷害提出國賠?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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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1. 由於A及B公司間縱有協議, 但仍屬其內部關係, 故原則上被害人仍宜向貨櫃拖車架之所有人(來問似指A公司)請求. 例外情形:如果貨櫃車拖車架上漆有B公司名稱,則比較有機會依民法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另行向B公司求償。
2. 求償管道:除汽車保險、自願和解以外,您可聲請:鄉鎮市公所調解、法院調解、聲請法院對A(及/或B)支付命令、或逕行起訴。
3. 聲請國家賠償,必須符合"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或"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之要件(國家賠償法2II及3參照),而反射利益不包括在內。本案貨櫃車違規停在小客車停車格,交通勤務警察固可對之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6I(9)及56II參照)。但"警察未取締"是否構成國家賠償之要件,則是事實問題,法院將依具體情形認定。
〔以上僅係一般性參考,個案仍應視具體情形而定〕
黃維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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