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我之前車被潑油漆,車子停在自家車庫,土地屬於親戚所有,我有蓋上車庫門(橡膠車庫) ,潑完後我發現現場遺留一隻攪拌油漆的筆,時間已過五個月,現在正和其打官司中,我可以將這隻筆給檢察官作為證物,開庭時再告他毀損和私闖民宅或土地嗎?
謝謝!
A:
王先生:您好!
車子停在自家橡膠車庫內被潑油漆,因該車庫並非建築物,侵入車庫非屬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建築物罪之範圍,惟如該車庫設置於您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上,則有該條無故侵入住宅附連土地罪,及同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之牽連犯關係, 依現行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較重之毀損器物罪罪處斷(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惟如本年七月一日以後犯之,因新刑法廢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應分別論處二罪,本案既在本年七月一日以前犯之縱審判在七月一日以後依刑法第二條之規定適用行為時法之結果,仍僅能從較重之毀損器物罪處斷.惟無論何者因屬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均須於六個月內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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