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家從事營造業,大約6年前承接南投XX寺的興建工作
當時工程竣工為止廟方還積欠300萬元工程款未給付
因為當時的住持罹患重病,我爸(營造業主)不忍心在去跟他要錢
沒多久住持卻往生了,爾後不久XX寺卻歸到OO山縻下管理
造成錢不知道要對誰拿的狀況(死無對證)
目前的住持也不想付這筆錢,他說希望我們捐出來
或者以後廟方有工程時再讓我們做
我們當時想說就不要向出家人計較
因為我們當時還不亟需這筆錢,於是也沒有繼續追討
這六年來也沒聽他們說有工程要讓我們做
可是目前家裡經濟出問題,亟需這筆錢
請問能透過什麼法律程序來取回這筆工程款呢?
請專家能給我們一個方向~~
小市民 阿偉
律師
A:
1.可向南投縣(市)民政局查詢該寺廟有無立案,有立案者,您得以寺廟為被告、以其立案之管理人為法定代理人,對之求償(例如向南投地方法院起訴)。如果未立案,則改以住持為法定代理人。至於實質上是否由其他宗教團體管理,仍可先依前述方式查證後,再對適當對象求償或起訴.
2.但是,來問所述興建工程,似屬於承攬契約關係(民法490參照),而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僅有2年,且自可得請求之時起算(民法127(7)參照)。依來問所稱完工已6年,倘此,則承攬人的承攬報酬請求權可能會罹於時效。換言之,不排除寺廟有機會用"報酬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了"為理由,而脫免付款責任.
3.至於承攬人於報酬請求權時效消滅之後,是否還能以"工作物因修繕增加價值"為理由,主張對方不當得利,亦須由法院認定,而不無敗訴之風險。
〔以上僅供一般性參考,個案仍須依具體情形而定〕
黃維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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