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公司經營之服飾店日前遭受不明人士惡意砸破櫥窗玻璃
店內陳列亦遭受破壞,公司於當日已至警局備案並拍照存證
此惡行造成櫃點人員上班時心生恐懼且危害生命安全
請問是否構成恐嚇罪行?屬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
謝謝回覆!
A: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係以將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旨,通知他人,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言。台端所詢問題,若行為人係以砸店為手段,目的上亦有使人產生安全危害,或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除成立毀損罪外,亦成立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或305條之恐嚇罪。
至若無法證明行為人有上述妨害自由之故意,僅能成立毀損罪而已。
A:
補充解答如下:
刑法第304條、305條之強制罪、恐嚇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第354條之毀損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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