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想請教有關毀謗罪之問題
我家對面是神壇,而其旁邊設有焚燒紙錢之金爐
此狀況附近鄰居已有人向有關單位檢舉
因無法忍受在住宅區焚燒紙錢所造成之異味且旁邊還停滿機車
其危險性相對提高,但似乎沒啥效果
近日有位鄰居向該神壇之主人要求能否將該金爐排煙管方向稍作調整
遭該神壇之主人開口大罵
自那日起只要有人來神壇,便向人散佈不實言論
已造成該鄰居之困擾
請問:
1、此狀況是否足以夠成毀謗罪?
2、如果將其對話內容錄音後是否一定要有證人才足以提起告訴呢?
謝謝您的回復
律師
A:
林小姐您好:
(一)依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是神壇主人倘對於不特定多數人散布不實言論,該言論又足以對於他人社會評價之名譽有所貶損,即有構成刑法誹謗罪之嫌。
(二)提起告訴之要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只要為犯罪被害人即得為之,並不同時提出證人為限。
劉師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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