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目前於某貿易公司工作
但近日欲開立一家相同性質公司
但可能有機會做同樣的客戶
請問:
1.如果離職後開(如10月底離開,11月初新公司登記)會不會有法律問題?
2.如果我離職後我能做負責人嗎?會不會有法律問題?
3.如果我離職後請我親友做負責人,我來協助,會不會有法律問題?
4.如果離職後才開公司,還有背信、侵占與營業秘密之侵害的問題嗎?
5.我目前在這家公司只是一個產品開發部門經理,如果我開公司有競業條款問題嗎?
6.我沒有在這家公司簽任何合約,我們國家有相關引用法源嗎?
謝謝
小明
A:
您好,茲就您的提問回覆如后:
在法律上,我國法律並未禁止員工「離職後」從事或經營相關行業;而在契約部分,您亦未與公司簽訂離職後禁止競業之協議。則:
一、您可於離職後之「任何時點」,自由選擇由「自己成立/他人成立」,與前僱主相同性質之公司,均無違法之問題。
二、承上,除非前僱主能積極舉證,提出員工確有背信、侵占或使用原雇主營業秘密之具體事證。否則,員工離職後單純之經營或從事同類業務,並不構成背信、侵占、侵害營業秘密之問題。
三、離職後競業條款需雙方共同議定,故若您與公司並無此等約定,自不受拘束之。
謹提供法律意見如上,敬請參考。
李慧芬律師敬上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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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2)2704-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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