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原公司負責人已於去年2月歿,現兒子接手
但近日有廠商來電說89年的工程款尚未結清
因為此案件無人知道當初是何種原因扣廠商貨款(總計120萬扣18萬)
但原負責人從來不欠人錢
所以懷疑是廠商想趁兒子接手後想坑一筆
請問:
這種情形如果上了法院,會是誰較有勝算呢?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一、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承攬人之報酬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就是說工程款的請求權時效為二年。
二、依上所述,不論該八十九年之工程款之到底是否存在,都已經時效消滅了,亦即假的當然不能請求,就算是真的,也時效消滅得拒絕給付。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