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們是一家小型企業
在92年度與一家會計公司簽約整理帳務
但是發現94年開始,帳務工作無法完成導致稅務產生損失
並在96年解約
今年稅務機關查帳94年帳務,發現許多偽造會計科目
造成本公司遭受稅務機關的罰款與補稅
請問:
在法律上可否提出訴訟與告訴?
經溝通上述會計公司說本公司每月未提供發票明細提供簽收
在法院上他們可以說是本公司指使的,他們並無法律責任
請問是如此嗎?
他們將公司的帳目亂做導致損失,真的無法追究責任嗎?
謝謝解答
A:
您好:
一、貴公司與會計事務所成立委託記帳之委任契約,所以雙方之間之規範就依委任關係判斷。
二、受任人即會計事務所應依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依實記帳,貴公司即委託人有提供相關傳票、發票等單據之協助義務。
三、若因受任人之未盡義務而有記帳不實或其他行為造成委任人有財產上之損害,即有損害賠償之可能,若因委任人之未盡協助義務而致生之損害,則上開損害不一定歸責於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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