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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契約解約之法律規範及簽約金問題


孔OO 發問於 2008-05-10 | | 醫藥農牧業

Q: 律師您好~


97年5月9日賣房子一棟
並於當日簽訂買賣契約書與收受簽約金壹佰萬元
(支票5/9日因需票據交換尚未轉入)
辦理手續之代書為賣方委託
於事後發現總價款貳仟肆佰萬元,竟寫成貳千肆佰元
各期付款金額更有諸多不合理之處


請問:
一、如果想解約法律之規範如何?
二、已收受簽約金是否只需退還壹佰萬元,還是需付賠償金?如需付賠償金是多少?(其他代書說買方可以要求壹佰萬元賠償金)
三、各期付款金額法律是否有明定?是如何規定呢?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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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解除契約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雙方合意解除,,一種是單方片面解除。(也有區分為意定解除及法定解除,所謂意定解除就是合意解除,法定解除就是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如果在沒合意解除及法定解除之要件情形下,單方面主張解除契約就有違反契約之情形。
二、若賣方有上述違約之情形,對於賠償之規範視契約內容而定。原則上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以下,對於定金之收受於解約時該如何辦理,有詳細之規定請參照(因為條文內容很多),大體上該簽約金於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應加倍返還所受之定金。其次,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三、各期付款金額,依契約自由原則,法律沒有作規範,所以雙方如何約定,就依約定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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