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1. 我們依租賃契約處理遺留傢俱,算是侵占嗎?
2. 針對此事開庭時後,檢察官把我們支開與房客對談,檢察官是什麼原因才會這樣做?是數落房客,還是對我們不利?
3. 他推說合約不是他蓋章的,而是另一伴代蓋,合約有公司+另一伴蓋章,請問這樣有成立合約效力嗎?
煩請律師提供您寶貴的意見 !! 非常感謝您!!!
A:
您好:
一、若依租賃契約內容,房東得處理遺留傢俱,應無侵占之構成。原則上,類似之房客留下之物由房東處置之情形,大部份至多為民事糾紛,並無刑事犯罪之成立,因為基本上房東多無不法所有之意圖,也沒犯罪之故意。
二、檢察官分別訊問房東及房客乃偵查上常有之習慣,並無利與不利之結果。
三、他人代簽是否有代理之效力,應依簽約當時之情境及相關事證作個案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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