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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關於採購合約釋疑~

關於採購合約釋疑~


陳OO 發問於 2008-05-08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我公司有個標案得標了
但合約上有註明一條
『承包廠商於得標後一個月內,於台南縣、市至少設置一家公司或分公司。』
想請教的是
若依據合約的規範,我只要在台南縣市有一家公司或分公司即可
還是必須分別在台南縣與台南市各設置一家公司或分公司?


謝謝您的大力幫忙,
感恩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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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1.解釋合約,應依契約文字、及當事人之真意、及過去一切事實來判斷。來問所述之條文,確實有語意不清之弊,因此,須參照契約內其他條款及所課予貴公司之義務,以探究是否依照契約精神只要設置一家公司就可以、或是必須設置台南縣/市各一家才能達到履約目的。如果僅憑單一條文內容作狹義之文義解釋,日後恐有爭議。貴公司亦不妨與契約相對人善意溝通及釐清,以杜不必要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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