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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電話行銷專員的基本工資問題

電話行銷專員的基本工資問題


小OO 發問於 2006-05-18 | | 其他

Q: 大律師好:

我任職於兒童刊物之電話行銷部,擔任電話行銷專員, 工作性質是在公司打電話進行本公司刊物之銷售。

有兩個問題請教 :

1. 公司規定每周一至週五 9:00 到 17:00 要打卡上

下班, 無論當月是否有國定假日或 請事, 病假

每個月工時需達154小時, 若有不足之工時 每小時

扣薪 67元 但公司無任何基本底薪 , 合法嗎 ?

2. 專員唯一薪資來源是個人銷售業績, 若不幸 當專員

按公司規定每日到公司打卡上下班 進行電話銷售

做足154工時 但無任何業績時 薪資是零 合理嗎?

若工時又不足154小時 薪資則為負數 合理嗎?

謝謝!
懇請各位專業人士幫幫忙

小女子該如何向公司爭取該有的基本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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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電話行銷專員仍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亦即適用基本工資及相關之請假規則。更甚者,在工時不足154小時的情形下,工資竟為負數,顯已違反法律之強制規定,也違反公序良俗。該銷售兒童銷物之公司,其內部之勞動規則多處違反法律規定,您可向該縣市政府之勞資課申訴,請求相關主管機關或檢查機關糾正,以維持自身之權利。或可利用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不經預告期間而解除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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