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我是公司的貨車司機,在上個月初(4月)的一個下豪大雨的日子,要去載貨的途中,因為路面積水而導至車輛後輪失控蛇行至擦撞對向車道車輛後,反彈去撞電線桿當時速度大約五十公里(當地速限六十),但不幸中的大幸是我人沒怎樣,但貨車車頭可說全毀了,這幾天領薪資了,但我的上級卻說要先扣留我的薪資,讓我覺得很不服。
車禍這種事有誰想要,且有誰會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人沒怎樣公司就要偷笑了!公司卻先扣留我一整個月的薪資,這車禍因為下雨所以沒有剎車痕,且因無人傷亡故警方就沒有任何的鑑定報告,現在公司方面有意叫我賠修車錢。這合理嗎?請幫我想想辦法,謝謝!
ps(對方被擦撞的部份由保險公司理賠,但我方要自行修復,因沒有保車對車的險)
A:
在您於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車禍而致車輛毀損一事,除非僱主能夠證明您對於該損害之發生具有故意、過失,才要賠償修車費用,否則您是不用賠償的。此外,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所以,關於僱主說要先扣留您的工資一事,已經違反勞基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您可向僱主請求發給工資。如果僱主於您請求後仍予扣留工資,您可(一)向主管機關申訴請求糾正、(二)利用勞資調解、或(三)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以請求僱主發給工資。
律師
A:
由民法第487條之1第1項:「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是事故之發生非因您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駛入對向車道係不可歸責於您,您即不須就車子毀損之部分賠償,您的雇主無權請您賠償,相反的,您是可就自己所受之損害向雇主請求賠償。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