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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偽造文書


吳OO 發問於 2006-05-18 | | 其他

Q: 大律師您好:
請問在93年10月朋友太太因盜用公款被發現,而說是他先生挪用,並在公司簽下切結書及本票,本票發票人為太太.切結書內容說明該款為先生所挪用.是後他先生知道了幫他還了該款並在當時原諒她不告她,如今倆人要離婚先生要依上列事情告她,請是他可以告她什麼罪?
另外他太太私自拿他先生的車到私人當舖借款,是否先生可以告他偽造文書,,如果在93年發生,現今還可以控告嗎?發生期間多久內可以控告?
一、公款之事他先生預不知情,到事發才知道若先生告他公款之事,太太會被判什麼罪判幾年,是否可以科罰金 ?
二、另他太太私自拿他先生的車到私人當舖借款,是否先生可以告他偽造文書,偽造文書罪之追溯期為事發多久 內可提出告訴,刑責為何,是否可科罰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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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吳小姐:
1>太太雖向服務機構謊稱該款為先生挪用,但用自己之名簽發本票,雖切結書所言不實,但均為自己之名所具,並無偽造文書之問題.
2>太太未經先生之同意私自拿先生之車典當,如有偽簽先生的名盜蓋先生的章簽立典當契約,則有偽造文書及侵占的問題,在95.7.1以前屬偽造文書及侵占罪之牽連犯,可從一重偽造私文書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處斷,但配偶間侵占罪依刑法第338條準用同法第324條第二項之規定因屬告訴乃論之罪,因此自先生知悉六個月後即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如在告訴期間告訴,該侵占罪準用同法第324條第一項之規定可免除其刑,因此如無另以偽造文書之方法為之,問題不大.如有偽造文書行為因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沒有單獨科罰金之規定,依規定不能單科罰金了事.但依新刑法四十一條規定(95.7.1施行)如科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3>偽造文書之追訴時效現行刑法為十年,95.7.1以後施行之刑法為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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