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的問題比較複雜.....懇請大律師為我解惑!!
我是企業負責人,我的配偶在公司擔任會計一職,卻用職務之便,將公司支票借給他的朋友,
發生跳票...而有退補記錄,更導致公司周轉困難!!
他即表示他會負責到底,因而更在本人不知金額利息多寡情況下,擅自開出公司支票向他友人週轉,
1.50萬半年,按月己付1.5萬利息,半年後還本金
2.20萬一個月,利息1.2萬
3.20萬一個月,卻查不出任何進帳
4.90萬已借半年,卻查不出任何進帳
以上等等共約200多萬,皆開公司支票出去....
後因公司現金週轉不靈,有請他的朋友來協調晚點軋票,讓公司能跟銀行借款往來後,再清償!!
因近期本人與配偶有嚴重感情糾紛,他隨即使用報復手段,請她朋友於同一天將所有票軋進去...
導致公司於一天內退票達3張,成為銀行拒絕往來戶而倒閉!!
需請大律師解惑如下:
1.配偶未經本人同意擅自開出公司票借他朋友,導致跳票,該如何維護公司權利,如何請求他2人賠償,畢竟公司信用無價!!
2.配偶未告知情況下,擅自開出公司支票,票貼高利現金,且現金雖進公司帳戶,部分現金使用在公司上,部分卻又挪為他私人使用,所犯何罪
3.他那些換取高利息的朋友,是否有涉及重利罪之虞
4.現今公司已倒閉,欠下大筆債務.但大多數皆是配偶開出公司票給他朋友週轉(筆跡全都是配偶的),資金部分用在公司,部分則是配偶私人用掉了,但全數債務人受他指使皆找本人追討,在公司未倒閉前,本人有誠意替他還清這些錢,畢竟我不想讓辛苦經營起來的公司倒閉!!但他們受他指使同一天軋票進去,公司倒閉後本人已毫無能力可以還出這些錢,請問我該如何維護我的權利!!
A:
李先生:您好!
1.>配偶未經先生同意開票借人,因您是公司負責人,她是會計,她未經您授權私自簽發您公司之票據借人自屬觸犯刑法201條第一項偽造有價證券罪(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另其違背您之委任,如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或利益者同時觸犯同法第342條之背信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二罪間為想像競合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即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惟背信罪依同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324條第二項 之規定配偶間犯背信罪者須告訴乃論.
2.>公司為避免損害固得權衡配偶之刑責及可否抗辯執票人惡意取得(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以決定如何維護公司權益.若無法證明執票人明知太太無權簽發支票仍予收受,因票據屬無因證券.祇能事後向太太及其共謀之人求償而已.
3.>20萬元一般最高利息不得超過年息20%,也就是不得超過四萬元,超過部分無請求權,您太太向人借款20萬元月息1.5萬=年息18萬自屬過高.如係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而為,自有刑法344條重利之嫌.
4.>配偶以公司支票借錢有供公司使用,有作私人使用,要看當初公司需款情形判斷借錢之動機,如因公司需款,借來後因自己個人需用而起意挪用似屬侵占,如公司僅缺十萬,卻開二十萬支票多借十萬自用,則請參考上開說明分別情形適用背信等罪.
5>公司票據退票除有上開情況可證明執票人惡意取得票據之外,應由公司自負票據責任,再向造成公司受損之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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