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在海運業上班,客戶積欠海運及空運費共 59 萬多
客戶付了 23 萬,餘下 36 萬請客戶開折讓單達成和解
老闆當時說由公司吸收,但我要做滿十年才可離開
此事件過半年後現要離職,公司卻要我負擔這筆費用
公司說我於當初任職的時候有簽同意書
規定在離職前要收回所有應收帳款
若有收不回的情況,公司只負擔3萬,其餘由業務負責
這筆運費主要在於空運的部分約 50萬
公司規定運費超過 30 萬 要先跟公司報備,並於10天內收回
這個當初有得到公司的同意,事後客戶拖款說要延一個月
跟老闆報備後,老闆也同意給客戶延後收款,但月餘後客戶倒閉
請律師出面開債權會議跟公司達成以未付金額的三成和解
和解未經過我的同意,案件要到此告一段落
請問:
1、如公司以我要離職為由,並依我當初簽的同意書要我負擔這部分的責任我應該要接受嗎?
2、責任的比例上是多少?或者其實我根本不需要負責呢?
急需幫忙 ~~ 感謝
A:
您好:
一、公司既與該客戶達成和解,客戶並依和解條件履行完畢,則該筆債權即已消滅,自無所謂「應收帳款」之問題。公司自不得再以「應收帳款」未收回,要求你不得離職。
二、況,公司要求員工於任職時簽署同意書,要求員工「在離職錢要收回所有應收帳款
若有收不回的情況 , 公司只負擔 3 萬 , 其餘由業務自行負責」,該條款似有欠公平而致無效之嫌;若有爭議,亦係由法院認定之。
三、故建議您可以上述二項理由,尤其第一點,向公司主張該筆貨運報酬債權已因和解而消滅,故所謂之應收帳款亦隨之消滅,公司不得再向員工主張之。
謹提供法律意見如上,請參考。
李慧芬律師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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