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家父有一農用機動車,因齒輪磨損,排擋不易(仍可正常使用),渠先行打電話至修理廠商處詢問
廠商告知:先送過來看看.家父於95年2月份送修,維修場於拆解時,不慎將排檔齒輪破壞,導致該機動車完全無法使用
修理場老闆一再推託說已經至各地尋找齒輪,惟事經至今已逾3個月....
請問:我們可否向當地派出所提出毀損告訴?可否要求民事賠償?法令依據為何?
如獲釋疑,深感 德便.
A:
【回覆】
按「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定有明文。刑法毀損罪處罰之構成要件,係以「故意犯」為限。依張先生敘述之經過,應係廠商提供修繕服務之民事爭議問題,如有損害張先生父親之權益,依法應尋民事調解或爭訟之途徑處理之,本例應不構成刑法毀損罪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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