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貿易商由國外進口原料,並於台灣找尋一家工廠代工生產,則「商標權及販售權」是否可登記在該貿易商,僅「製造權」登記在代工生產工廠,以保障該貿易商的權利呢?
p.s. 國外生產原料製造廠已委任該貿易商在台申請進口許可證,且同意在台灣產品的標籤使用該製造廠的商標了。
謝謝!
A:
根據台端所述之事實,本所答覆如后:
1. 關於「商標權」之部分,依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權人得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標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授權他人使用其商標。該授權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登記,否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外國廠商若於我國有申請商標權,則商標授權內容應向智慧財產局登記,始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依此 台端貿易公司可向主管之智慧財產局辦理商標授權使用登記。
2. 至於「販售權」及「製造權」之部分,應屬貿易公司與外國廠商於本項交易之協議範圍及內容,可自行於授權製造及販賣之契約中約定之,除非該外國廠商就 台端所代理製造及販賣之物品於我國有發明及新型專利權,此時得依專利權法第59條向智慧財產權登記,以對抗第三人。
3. 若依專利權法,就製造權及販賣權之授權為登記,得將上開權利分別登記為個別之權利行使者,故於外國廠商之同意授權下, 台端可將販賣權登記為自己之名義,而製造權可另與外國廠商協議由台端貿易公司取得授權,並再次授權我國代工廠製造;抑或直接由我國之代工廠取得該製造權。此外,包括授權費用由誰負擔等亦應於授權契約中一併規範之,以確保 台端貿易公司之權益。
4. 是以,台端貿易公司與外國廠商簽訂之授權契約需就權利之行使完整規範,以確保自身之權益。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疑問,請不吝來電賜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陳麗雯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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